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图书借阅管理,维持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规范图书借阅卡的办理和使用,维护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利用图书馆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借阅卡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图书馆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借阅卡管理办法
借阅卡是读者进入图书馆查阅、借阅馆内文献资料、进行学术交流和学术讨论及学习活动的凭证。为进一步加强图书借阅管理,维持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规范图书借阅卡的办理和使用,维护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利用图书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图书馆为全校正式教职工和学校按照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免费开通借阅卡。所有读者的信息经学校基础数据平台导入到图书馆读者中央库并激活后,其校园卡即可作为借阅卡使用。
第二条本校教职工的借阅卡不设有效期限。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借阅卡有效期限为学制期限,即本科生为4年,学术型研究生为3年,专业型研究生为2年,博士生为3年。在学制期限内未毕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可适当延期。
第三条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外聘专家(教师)、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国内交换学生及留学生、学校在岗编外人员等须由所在学院或接受单位集体办理开通借阅卡事宜。所在学院或接受单位在图书馆主页下载信誉、责任担保承诺函,并向图书馆提交拟开通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图书馆开通借阅卡。
第四条图书借阅册数和借阅期限,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外聘专家(教师)、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和学校在岗编外人员同本校教师,国内交换学生及留学生同本校学生。
第五条自考和函授学生、非全日制的教育硕士、非全日制的在职研究生、培训班学员以及其他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接受单位集体办理临时阅览证。临时阅览证不具有借书权限。
第六条校外人员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查阅资料的,需经其所在单位与图书馆协商,凭单位介绍信与本人身份证办理临时阅览证。
第七条借阅卡和临时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不得涂改借阅卡和临时阅览证上相关信息、更换照片、伪造借阅卡和临时阅览证。
第九条读者遗失、损坏借阅卡的,应及时到校园一卡通中心和图书馆挂失并进行补办,激活借阅卡到图书馆办理;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均由借阅卡所有人负责,借阅卡挂失后,原借阅卡即刻作废。
第十条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退学、出国、工作调动、离职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否则图书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借阅卡所有者去世的,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外聘专家(教师)、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国内交换学生及留学生、学校在岗编外人员等离校时未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销卡手续而离校的,由其所在学院或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图书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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