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课堂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做好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条 教师授课期间应按时上下课。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件准备充分;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无正当理由不得长时间或多次离开教室;上课期间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在教室内吸烟,禁止酒后授课。
第三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交叉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运用适合的教学方法帮助研究生完成知识构建;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教师授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须按调、停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研究生课堂纪律规定
第五条 研究生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课堂上应遵守纪律,按时到课,不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对未经批准、无故旷课的研究生,应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课堂礼仪,不穿拖鞋或背心进入教室或实验室。对于穿拖鞋或背心上课的学生,教师应责令其返回宿舍进行更换。返回宿舍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回教室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上课时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任课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仍然未改善者,教师可以将物品收取交由学院研究办公室保管。
第八条 研究生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对在考核中作弊的研究生,将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用)》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应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取得规定的学分,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课程考核成绩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试卷、出勤记录、平时作业等成绩评定依据一并交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取集中考核或撰写课程论文的方式,也可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确定。集中考核要求备有正规试卷,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教学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院)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会同学校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组织进行研究生教学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公布教学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当事人。对于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各专业学位点。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学位点教师及研究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文件公布日开始实施。
2017年9月5日